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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职员法务培训课堂回顾

2017-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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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7日下午,名汉唐设计请来了广东卓建事务所纵横团队的李泽鑫律师为大家进行法务培训,参加本次培训的同事是来自行政部和业务部的小伙伴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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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培训的法务内容都是围绕两个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常常碰到的问题,经过了律师的细致讲解,大家丰富了自己的法律常识,更加重视了那些容易疏忽的细节,确保以后的工作更加细致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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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汉唐设计将培训的现场干货分享给大家,我们一起学习、成长。

关于合同

    1、 定金比例超出国家规范20%是否有效?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定金数额不能超过合同标的的20%,超过20%的部分定金无效。

关于税费

    1、公司采取价税分离的利弊各是什么?

    一是有利于打击非法经营,规范市场秩序,提供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二是有利于实现企业的公平税负,实行价税分离可以弥补现行增
值税不能普及到一切流转环节的缺陷,使企业间税负趋于公平。

    2、可以规避哪些风险?

    能够避免重复征税,减轻企业的税负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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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李律师进行了案例分享

案例:

    某商贸公司代理某品牌饮料等快消品,下有业务数十名,业务流程不是很清晰,不统一,大概情况是业务员开发客户,从公司拿货出库,向商户送货核销,商户给钱后业务员拿钱销账,好多情况是业务员收到钱后悄悄离职,导致公司收不到客户的钱,客户还要公司发货还款,中间收款很多商户都只是拿了业务员的签字条,很多款项公司并不清楚。但客户认为这是一种职务行为,坚持要求公司承担责任。

    个人行为、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前述职务代表行为与职务代理行为,均为代表人或代理人在有代表权或代理权的前提下所为之行为,两者的法律后果均归属于法人。也即上述两种情形,是为有权代表或有权代理。与之相对,当事人无代表权/代理权、超越代表权/代理权或代表权/代理权终止后所为之行为,则属于无权代理,该行为只是当事人之个人行为,且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当事人个人承担。

    合同法第50条规定了表见代表制度,即“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民法通则第65条第3款、第66条第1款和合同法第49条规定了表见代理制度,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表见代理本质上仍是一种无权代理,只因其具有有权代理的“外观”,易使相对人产生代理行为已经过“外表授权”的错误判断;故法律根据利益衡平原则,规定表见代理行为得形成有权代理(职务行为)之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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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束后,听课的小伙伴们仍意犹未尽,与律师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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